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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 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发布时间 : 2025-06-03 11:32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4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新一轮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举措,支持我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参保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期限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基本条件、返还比例与上一年度保持不变,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

  (二)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与往年保持不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申请时取得参保地所在设区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正在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支出项目的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停止执行上浮规定。

  (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六、解读处室: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52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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