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
二、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三、执行标准
我省2025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414元/月执行,上限按22070元/月执行。
四、实施期限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张璐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