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女,1975年8月出生,2004年4月到某印刷企业装订车间工作。2020年以来某印刷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常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开始陆续裁员。2020年12月29日,某印刷企业以印刷厂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为由,解除包含林某在内的3名职工并通知企业工会。2021年1月14日,某印刷企业通知林某于2021年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林某认为自己在印刷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7个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不认可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裁决某印刷企业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680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为由单方解除与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印刷企业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00元。
【仲裁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本案中,林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45周岁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2004年入职某印刷企业,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7个年。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某印刷企业以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企业需要裁员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