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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加快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 : 2025-07-16 10:50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的要求,促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协调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草拟我省促进企业年金加快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如有意见,可联系我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91-87615083,传真:0591-87610935。

一、指导各类功能区建立企业年金。引导各类功能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抓手,积极创造条件,指导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功能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由功能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统一发起所属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为驻区企业的科研创新团队成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等群体先行建立企业年金。驻区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等。各地可选择1-2个功能区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年金扩面。有条件的园区可探索实施自动加入机制。

二、推动国有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原则上要建立企业年金,加快推动实现企业年金全覆盖。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对暂时不具备为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先行为科研创新团队成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等群体建立企业年金,并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四、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高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可以为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分类分批建立企业年金。

五、持续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积极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率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六、探索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起建立,其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各用工单位可在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分类分批建立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有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后,由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三方确定。

七、简化企业年金备案程序。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发挥好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的作用;暂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可通过邮件、公示等形式告知职工,听取意见和建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原则上与各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除中央属、省属企业外,其余用人单位可在参保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年金方案备案复函。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意义,增强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积极会同国资、教育、卫健、民政、工商联、金融等相关部门,强化协调沟通,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积极探索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的方式方法,形成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做好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和解读,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年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总结企业年金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切实提升企业年金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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