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25-00058
  • 文号: 闽人社办〔2025〕6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5-06-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5-06-16 09:5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是:

  (一)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通过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下同)判断年龄和城镇人员(根据有效证件地址对应的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下同)。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登记失业时间(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下同)连续1年以上(失业登记时间和注销失业登记为同一天的,以上一条失业登记审核时间为失业登记开始时间,下同)。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农村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被征地农民: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相关登记信息或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征地证明。

  (二)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的证明材料或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三)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福建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实名制数据库查询。

  上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人员除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上述各类人员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渠道比对核实的,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二、规范申请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交认定申请:

  1.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3.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申报。

  (二)审核及公示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核实相关情况。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需注明原因,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依法送达(通知)。

  三、强化分类精准帮扶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村)迅速实施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在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实施I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3个月内提供2次(含2次)以上职业指导、6次(含6次)以上岗位推荐,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前提下,仍未被市场渠道吸纳就业的,实施II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台账,使用全省统一信息系统进行实名制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加强人员动态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或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三)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及移居境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招聘会),或主动提出退出认定的;

  (五)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包括担任村、社区两委会)、实现灵活就业的(包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及新就业形态等)、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已实现就业创业;

  (六)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七)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八)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对象范围的人员;

  (十)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做好跟踪服务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强化就业援助对象全流程跟踪服务管理。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帮扶需求、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阶段,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六、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健、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疾等部门配合,实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建立日常监督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援助政策补贴资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3.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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